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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别山精神研究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人:大别山精神研究会 发布日期:2023-04-10 阅读量: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大别山精神研究会财务管理,促进各项工作健康开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北省大别山精神研究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湖北省大别山精神研究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大别山精神研究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账户、独立核算。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条 湖北省大别山精神研究会的主要收入包括:

(一)发起人注资资金;

(二)业务主管部门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三)社会团体和机构及个人捐赠资金;

(四)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湖北省大别山精神研究会业务收入的原则及要求:

(一)湖北省大别山精神研究会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专款专用;

(二)湖北省大别山精神研究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三)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账,不得坐支现金和账外设账。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五条 湖北省大别山精神研究会的主要支出包括:

(一)业务活动费开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研讨会、表彰会等各种工作会议费以及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编辑出版费、接待费、资料费、业务费等;

(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包括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聘用费、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社会保障费、行业保险费等;

(三)其他合理开支。

第六条 财务支出原则及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不得列支与湖北省大别山精神研究会活动无关的经费。

(二)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经湖北省大别山精神研究会秘书处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报销;

(三)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湖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兼职的公职人员不得在湖北省大别山精神研究会中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

第四章 货币资金及票据管理

第七条 湖北省大别山精神研究会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账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

第八条 湖北省大别山精神研究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

第九条 湖北省大别山精神研究会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账户。出纳员必须建立现金收、支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平时除保留少量库存现金用于日常支付外,其大宗支出和其他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第十条 湖北省大别山精神研究会与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往来事项,应使用湖北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或收款收据。

第十一条 湖北省大别山精神研究会使用的财政票据(含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普通发票及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湖北省大别山精神研究会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必须持会计资格证上岗,每年要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湖北省大别山精神研究会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湖北省大别山精神研究会的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坚持依法按章办事,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建立总账、明细账,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凭证、账薄、报表齐全,数据准确。湖北省大别山精神研究会的会计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经审查后共同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湖北省大别山精神研究会可根据宗旨、任务和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湖北省大别山精神研究会的财务工作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湖北省大别山精神研究会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湖北省大别山精神研究会的法定代表人对湖北省大别山精神研究会的全部经济业务收支活动负责。

第十七条 湖北省大别山精神研究会变更银行账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湖北省大别山精神研究会的银行账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及个人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大别山精神研究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湖北省大别山精神研究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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