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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别山精神研究会章程
发布人:大别山精神研究会 发布日期:2023-04-10 阅读量:80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大别山精神研究会。其英文名称为: HuBei Dabie Mountains Spirit Research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大别山精神研究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广大大别山精神研究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践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全面、系统、深入研究、宣传大别山精神,使之不断发扬光大;在研究和宣传大别山精神的进程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的精神,与时俱进,不断提高理论研究水平;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切实加强以史鉴今、资政育人的根本工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举办博览会、商贸类节庆活动等,应在事前经省政府商务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新港二路146号。邮编:438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大别山精神的研究、宣传与教育活动。

(二)编辑出版学术专著、理论文集和影视、文学作品。

(三)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弘扬大别山精神的活动。

(四)与省内外有关单位及团体开展横向联系和合作。

第三章  

 第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个人会员。
       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入会者不受时间限制,可随时申请加入;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3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社会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四十三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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